一、 项目名称:
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
二、 办事依据: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
《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》
三、受理范围:
1.宾馆、饭馆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店、酒吧、茶座; 2.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; 3.影剧院、录象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 4.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 5.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 6.商场(店)、书店; 7.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四、提供资料:
(用A4纸打印,并按下列顺序排列,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) 1.申请登记表 2.法定代表人、业主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; 3.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、平面布局图、通风图及卫生 防护设施图; 4.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; 5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
五、办理时限:
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。 |